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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与引证“丰竹BAMBO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BAMBOO”与引证“丰竹BAMBO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10285号“BAMB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

“BAMBOO”与引证“丰竹BAMBO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10285号“BAMB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人同意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与第15753557A号“丰竹BAMB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驳回决定,同意驳回该部分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第23381566号“竹妈妈Bamboo mo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证据):获奖荣誉、企业变更备案通知书、宣传推广资料、销售合同、产品资质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驳回决定,同意驳回该部分类似服务,故商标局在“消防;火警报警器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消防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两商标在此项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AMBOO”译为“竹子”,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之英文“Bamboo”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之中文“竹妈妈”在含义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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