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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梦咖啡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FIRST DREAM COFFE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8
西安梦咖啡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FIRST DREAM COFFE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425034号“FIRST DREAM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

西安梦咖啡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FIRST DREAM COFFE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425034号“FIRST DREAM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85095号"LA MATIYAS LMS及图"商标、第22036738号“茶·姆·丝 TEA RIM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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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FIRST DREAM COFFEE及图”,其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指向对象、设计风格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FIRST DREAM COFFEE及图”,其中包含”COFFEE“,其用于第32类“果汁冰水(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425034号“FIRST DREAM COFFE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542503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20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西安梦咖啡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奶茶(非奶为主)(3202)、果汁冰水(饮料)(3202)、果汁(3202)、无酒精饮料(3202)、咖啡味非酒精饮料(3202)、果昔(3202)、无酒精果汁饮料(3202)、啤酒(3201)、软饮料(3202)、饮料制作配料(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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