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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联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客”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4
深圳创联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客”商标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对第16790588号“创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

深圳创联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客”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对第16790588号“创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被申请人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并无烟草生产、销售资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违反了《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非基于真实使用意图,在第1类至45类申请注册将近二百件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共资源的不正当占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条文网页打印件;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关于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公示网页打印件;

  3、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证件管理系统网站关于被申请人专卖证件的查询搜索页面打印件;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7月14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创克”构成,指定使用在烟草等商品上并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6790588号“创客”商标:

申请/注册号:16790588 商标申请日期:2015-04-23 国际分类:34类 烟草烟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6-04-13 注册公告日期:2016-07-14 专用权期限:2016-07-14至2026-07-13

申请人:深圳创联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卷烟纸(3405)、香烟盒(3402)、烟斗(3402)、香烟过滤嘴(3405)、烟用药草(3401)、烟草(3401)、香烟(3401)、吸烟用打火机(3404)、火柴(3403)、烟灰缸(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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