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98733号“火锅先生 MR.PO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4第13998733号“火锅先生 MR.PO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对第13998733号“火锅先生 MR.PO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最早在中国申请注册“火锅先生”商标的相关权利人,申请人对第13733561号“火锅先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拥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连锁店营业执照;
2、火锅店店面照片及产品照片;
3、微博宣传页;
4、美团大众点评顾客对“火锅先生”的好评。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被商标局驳回后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争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局于2016年2月28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被商标局驳回后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局于2016年3月21日刊登了引证商标的注册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使用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活动房屋出租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火锅先生”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火锅先生”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第13998733号“火锅先生 MR.POT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3998733 商标申请日期:2014-01-29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5-11-27 注册公告日期:2016-02-28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金源先
商品/服务项目:活动房屋出租(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