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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柴劣火》一文刷屏朋友圈,引发一场“洗稿”之争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09
《甘柴劣火》一文刷屏朋友圈,引发一场“洗稿”之争因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阿迪达斯(adidas)”商标注册之路一波三折提及德国知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adidas)”,人们很容易想到其三条平行线的“三条杠”设计。自1952年开始,德国阿···

《甘柴劣火》一文刷屏朋友圈,引发一场“洗稿”之争

  提及德国知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adidas)”,人们很容易想到其三条平行线的“三条杠”设计。自1952年开始,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阿迪达斯)将“三条杠”用于其运动鞋产品上,1967年开始出现在其服装产品上,并逐渐成为阿迪达斯的标志性设计。与此同时,“梅花牌”等中国运动服饰品牌从20世纪80年代起将“三条杠”与“五条杠”等设计用于运动服袖子和裤腿外侧。

  进入21世纪,阿迪达斯欲在中国将“三条杠”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商品上,遭遇了诸多波折。

  记者了解到,2006年与2008年,阿迪达斯将其分别在德国与欧盟注册的第G876661号与第G948935号“三条杠”图形商标(下统称争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被核准使用在上衣、裤子等商品上后,遭到泉州市鞋业商会(下称鞋业商会)提出撤销争议。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后,阿迪达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相继被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驳回,阿迪达斯继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据了解,阿迪达斯曾于2002年提出第3307037号与第3307038号“三条杠”图形商标(下统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的标志与争议商标相同、指定使用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历经商标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被异议商标最终被认定缺乏显著特征而未能获准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行政裁决中指出,在阿迪达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中国企业在运动服装上已使用“三条杠”或者与之近似的一条杠、两条杠等线条作为装饰图形,“三条杠”图形在中国是一种常见的服装装饰图形,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和识别作用,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而且不能由任何一家企业取得“三条杠”图形的商标专用权从而排斥他人使用。

   在此番商标争议纠纷中,第G876661号“三条杠”图形商标(见图1)的基础注册国为德国,注册日期为2004年11月11日,阿迪达斯于2006年3月30日提出该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裤子(尤其是运动裤、休闲裤,包括短裤)商品上;第G948935号“三条杠”图形商标(见图2)的基础注册国为欧盟,注册日期为2007年4月23日,阿迪达斯于2008年2月21日提出该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

  2012年4月12日,鞋业商会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主张争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并未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且获得法院认定;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限制其他同行业者对“三条杠”标志的正当使用。

  阿迪达斯则表示,该公司销售的上衣、裤子和运动鞋一般都带有“三条杠”标志,该标志通过广泛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系表达“三条杠”标志如何使用在服装与裤子等商品上,应将争议商标理解为“三条杠”本身,争议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2013年12月23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的标志系以虚线勾勒出上衣或裤子轮廓,袖臂或裤腿配以三条平行排列的竖杠,而“三条杠”标志为运动服装上常见的装饰性图形,上衣或裤子轮廓为相关商品的通常形态,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类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1月11日,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发布《甘柴劣火》一文时,一定不会想到,这篇文章在刷屏朋友圈的同时,还会引发一场广受关注的自媒体“洗稿”之争。

  据悉,阅读量达10万+的《甘柴劣火》,讲述甘肃武威原“火书记”被双开一事,组织文章的事实材料,大量取自公开报道,并在文章中注明了出处,这其中就有财新网记者王和岩采写的报道。在《甘柴劣火》一文的开篇,就有如下提示:“本文所有信息,均来自国内官方认可、可信赖的信源,敬请诸君知悉。”

  但在王和岩看来,这种方式并不能为其免责。1月12日,王和岩发朋友圈,暗指该文抄袭财新网之前的报道:“原来,所谓爆款文章可以根本不用采访,不花任何成本,不冒任何风险,利用付费阅读壁垒,就可以攒吧攒吧炮制出爆款来。只要声明‘文内所有信息,均来自国内官方认可、可信赖的信源’,只要写出原作者,就可以一而再再而三无限制照搬,从而免责。”

  针对王和岩的指责,呦呦鹿鸣当天发布《社会在崩塌——关于财新网记者攻击呦呦鹿鸣一事的说明》,称超过1万字的《甘柴劣火》是呦呦鹿鸣独创、原创,“是财新网团队写不出来的”。呦呦鹿鸣是一个真正的原创公众号。声明称呦呦鹿鸣未抄袭,理由主要如下:《甘柴劣火》一文的信息源包括《中国青年报》等的相关报道,都在文中注明了各信息源出处,足以给大家核对;财新网和王和岩的报道只是这一万字文章的一部分事实支撑,而上述信息源中,多数报道都在财新网之前;财新网提供了一部分事实,但是不等于其可以垄断新闻事实的传播,《甘柴劣火》在文中并未据为己有,而是3次注明来自财新网;该文是一种独家叙事,讲述的并非新闻,而是媒体与党政系统持续的冲突,这是呦呦鹿鸣的“独家发现”;文中有大量其个人经验叙事。声明还指出,呦呦鹿鸣是个人自媒体,至今尚未有经营行为,在收广告费的是财新网。“我认为,媒体当然可以做生意,而且生意做得越大越好,但是,不能把新闻事实当成生意。”

  该声明还指出,几日前,有一个微博抄袭其万字长文《员外郎王林清》,特意把文中唯一一处“呦呦鹿鸣”的字样删去,获得几百万的阅读量,这才是抄袭。

  此事一出,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更是引发何为“洗稿”的大争议。其实,近两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自媒体“洗稿”之争时有发生,是否构成侵权,业界高度关注。2018年新年伊始,自媒体人六神磊磊与周冲就曾因“洗稿”在网络上互怼,后来周冲表示会整顿团队,以后发现涉嫌“洗稿”的稿件,立即删除。整合新闻报道到底算不算“洗稿”?自媒体的新闻报道中能不能引用、如何引用他人内容?如何确立自媒体行业规则?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报记者窦新颖)

   近日,因为自媒体呦呦鹿鸣的《甘柴劣火》一文,“洗稿”的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那么,什么是“洗稿”?它和抄袭又有什么区别?

  大约一年前,据《纽约时报》的报道,借助反抄袭软件,有两位研究者发现莎士比亚在创作《李尔王》《麦克白》《理查三世》《亨利四世》及其他剧作的时候,曾“参考”过另一位不知名作者某份未曾发表的手稿。为了佐证自己的发现,其中一位研究者用了一款叫WCopyfind的反抄袭软件,这款软件能搜索出该手稿和莎士比亚剧作里的常用词和词组。事实上,上述新闻中所使用的鉴别方法,在版权侵权比对方法中被称为“字面比对”,曾一度流行。在我国,早期的版权侵权以“逐字抄袭”为主,但由于法律风险太大,后来的行为人开始采取更为隐秘和“高明”的方式,其中一种,就是“洗稿”。这种“高明”手法的出现,使得前述传统的“字面比对”侵权鉴定方法一度失灵。

  其实,关于“洗稿”和抄袭的区别,很多苦于完成语文暑假作业的小学生已经深有体会:所谓抄袭,就是大篇幅原封不动地抄袭别人的作文,虽然省事但是一旦被发现就会遭到重罚;与之相对,如果对他人作文的主要情节、核心内容进行照搬,但是同时使用了近义词句替换、叙事顺序打乱、人物情节置换等高明手法,不但难以被发现反而很容易收获老师的表扬。这种小学生抄作文的技巧进化到成人世界的创作秘诀,就成为了目前为公众所熟知的热词——“洗稿”。

  简单来说,一篇文章,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文章的主题思想;二是文章内容的框架布局;三是每个段落内的基本要点;四是每个段落的具体词句表达。典型的抄袭就是不但抄主题思想、框架布局、段落要点,而且把复制行为贯彻到了对每句话和每个词上,因此抄袭与否,把两篇文章放到一起,结论立见。而“洗稿”的不同则体现在忠诚再现文章的主题精华、逻辑布局、大意要点,但在具体的词句表达上则进行灵活的同义变换和调整演绎,有时甚至在段落布局上也进行简单的位置变换,这导致原著作者往往对“洗稿”虽有某种似曾相识之感,却无法像对抄袭那样进行酣畅淋漓的口诛笔伐。抄袭他人作品不但有悖道德而且涉嫌版权违法;与之相对,将他人文章进行“洗稿”不但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而且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被“洗稿”的作者对洗稿者的谴责有时还会招来对方理直气壮的反驳,因此也被称为“隐匿型抄袭”。所谓“思想表达二分法”,指的是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表达所体现的思想。这一原则的本意是为了保护人们基于同一观点可以自由地进行言论表达,防止思想观点被少数人垄断,但是事到如今,却不幸沦为很多“洗稿”者的托词。此外,专业软件工具的出现,也使得“洗稿”更为简便。据报道,2016年热播的某古装剧的原作早在2013年前就被指涉嫌抄袭219部作品,有知情人士推测,这很可能就涉及到使用了带有“洗稿”功能的“写作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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