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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1229号图形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6361229号图形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6361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30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303号决···

第6361229号图形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6361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30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303号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商业研究、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商业信息、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和检索,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使用复审服务的证据。同时,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该份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百度地图、高德地图搜索被申请人便利店的截图以及大众点评网上的部分用户评论;

  2、2017年至今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该便利店的截图;

  3、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被许可人从诸多供货商处采购食品、香烟、饮料、日用品等销售物品的采购发票;

  4、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被许可人向诸多消费者开具的销售服务发票;

  5、美团优选、淘菜菜、京喜拼拼等电商平台搜索自提点的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7、郑州正大乐城房屋租赁合同;

  8、被许可人向出租房交纳的房屋租金、电费、水费、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发票;

  9、房屋出租方通过自身微信公众号和商场楼层索引牌宣传复审商标的部分截图;

  10、被许可人经营的24小时便利店店面内、外图片;

  11、被许可人定购工装和水果标签贴的订单截图和产品实物照片;

  12、被许可人部分2017年至2019年的微信朋友圈截图;

  13、被许可人积极采购香烟和其他供货商的证明;

  14、被许可人开具的部分销售服务发票;

  15、被许可人的24小时便利店定位截图以及部分网友的评价和主动宣传报道;

  16、河南电视台《民生大参考》栏目和“大爱清尘”微信公众号对被许可人7.20暴雨中的善举进行宣传报道的截图;

  17、部分被许可人周边商家出具的证明。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安阳市老孙头食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于201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2019年3月6日,复审商标转让给郑州美利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21年8月17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提起复审,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郑州市小绿人商贸有限公司使用,郑州市小绿人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正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郑州市小绿人商贸有限公司将租赁的房屋作为经营24小时便利店的用途。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体现的服务均非本案复审服务,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61229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6361229 商标申请日期:2007-11-0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0-03-27 注册公告日期:2010-06-28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郑州美利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替他人推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广告(3501)、商业信息(3502)、会计(3507)、商业研究(3502)、商业场所搬迁(3505)、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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