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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维护商标秩序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03
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维护商标秩序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立法本意,《规定》力争厘清法律条文之间的界限,引导准确适用法律。如《规定》第三条明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

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维护商标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立法本意,《规定》力争厘清法律条文之间的界限,引导准确适用法律。如《规定》第三条明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为了厘清我国商标法上述两项条文之间的界限,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对上述两项条文的适用进行了区分。”夏君丽指出,如果诉争商标的标志包含了我国的国家名称,但整体上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并不近似,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但是,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进行商业使用,可能会损害国家尊严,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规定》注重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遏制恶意抢注,维护商标申请和授权的良好秩序。”夏君丽表示,《规定》中的很多条文都是为了进一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如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实践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主体,如近亲属或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等名义来抢注商标。如果此种情形不能依据我国商标法上述规定进行规制,将导致该条款极易被规避,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对此,《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助于充分发挥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制止恶意抢注的功能。

  夏君丽表示,《规定》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基本原则,注重关注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并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如关于实践中备受关注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问题,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如“邦德007”“功夫熊猫”“哈利波特”等知名的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给予了保护,表明倡导诚信经营、平等保护的司法态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具体的适用标准上,由于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对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将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特定情形下所享有的相关权益,纳入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并对著作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予以了适当关注,既可以充分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避免妨碍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的正当使用。

  “《规定》遵循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特点,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功能,加大实质性解决纠纷力度,提高商标授权确权效率。”夏君丽表示,《规定》强化了实质性解决纠纷的思路,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不断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理由尽可能在审判中给出回复,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续裁决以明确指引,有助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维护良好的商标法治环境。

  “《规定》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倡导了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理念。”夏君丽表示,希望《规定》能够进一步维护良好的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秩序,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在创新驱动、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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