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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第23704883号“SHIFT”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3
陈新第23704883号“SHIFT”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704883号“SHI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90029号“shift”商标(以下称引···

陈新第23704883号“SHIFT”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704883号“SHI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90029号“shi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标局引证的第39322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即将注册期满未续展一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SHIFT”与引证商标一“shift”字母相近、呼叫及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头带(服装)、帽子、短袜四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四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头带(服装)、帽子、短袜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074883号“SHIFT”商标:

烺煜 

申请/注册号:2307488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8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7-1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8-03-21 专用权期限:2018-03-21至2028-03-20

申请人:陈新 

商品/服务项目:纸(1601)、印刷出版物(1606)、照片(印制的)(1607)、包装纸(1609)、文具(1611)、墨水(1612)、印章(印)(1613)、书写工具(1614)、绘画材料(1617)、模型材料(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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