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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野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野妹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13
深圳市野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野妹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83954号“野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野妹”商标的真实权利人,商···

深圳市野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野妹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83954号“野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野妹”商标的真实权利人,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353561号“野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不应核准注册;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引证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纸餐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应不予注册的主张应另案提出,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83954号“野妹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8395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4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07 专用权期限:2019-05-07至2029-05-06

申请人:深圳市野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日历(1605)、传单(1605)、纸制杯盘垫(1603)、目录册(1605)、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1609)、便笺本(1605)、记号笔(文具)(1614)、笔记本(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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