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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众妙商贸有限公司“POY-SIA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6
保定市众妙商贸有限公司“POY-SIA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340086号“POY-S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

保定市众妙商贸有限公司“POY-SIA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40086号“POY-S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234452号“八仙图舒适宝POY-S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772283号“POY-S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证书、销售信息、产品实物样品。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0000003462号重审第0000001105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初审公告刊登在2018年8月6日第1610期《商标公告》上,因此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凉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凉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英文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40086号“POY-SIAN”商标:

申请/注册号:2334008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1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保定市众妙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用敷料()、药用酸(0501)、空气净化制剂()、止痒水(0501)、伤风油(0501)、医药制剂(0501)、清凉油(0501)、杀虫剂()、药用薄荷(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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