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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62100543号“宏辉房产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62100543号“宏辉房产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0543号“宏辉房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

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62100543号“宏辉房产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0543号“宏辉房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39451号“宏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被我局初步审定在募集慈善基金;募集慈善基金服务;通过组织和开展活动进行慈善募捐服务;为预警和预防灾难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募集慈善基金服务;通过组织和开展活动进行慈善募捐服务;为预警和预防灾难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享有在先商标权,在其余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除募集慈善基金;募集慈善基金服务;通过组织和开展活动进行慈善募捐服务;为预警和预防灾难募集慈善基金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80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72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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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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