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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俊程”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广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俊程”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30955号“俊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

广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俊程”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30955号“俊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37288号“俊呈畜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且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2、公司招牌、服装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屠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剥制加工”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730955号“俊程”商标:

申请/注册号:63730955 商标申请日期:2022-04-01 国际分类:40类 材料加工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西俊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食物熏制(4008)、食品加工(4008)、食物防腐处理(4008)、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4008)、食物冷冻(4008)、动物屠宰(4009)、剥制加工(4009)、屠宰(4009)、超低温冷冻服务(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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