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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2866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第2332866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328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30657号“汉商 HSG HANSHANG GROUP及图”商标···

第2332866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28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30657号“汉商 HSG HANSHANG GROUP及图”商标、第5716073号“汉商及图”商标、第1773891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发音、商标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简介、部分产品介绍;2、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的部分经销合同、销售发票及销售明细;3、申请人近年来的部分社会公益活动介绍;4、申请商标设计说明、申请商标著作权登记证书;5、申请人部分广告投放情况说明;6、申请人申请商标的列表;7、申请商标使用情况说明;8、申请人近年部分获奖情况介绍;9、有关申请人的部分新闻报道。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未涉及申请商标的使用,部分为自制证据,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2866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32866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30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横滨橡胶株式会社

商品/服务项目:玩具出租(4105)、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游戏器具出租(4105)、动物训练(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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