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03892号星和有限公司“星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第21003892号星和有限公司“星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61324号《关于第21003892号“星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46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4825352号“星和STARH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09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1003892号“星和”商标:
申请/注册号:21003892 商标申请日期:2016-08-17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14 专用权期限:2019-01-14至2029-01-13
申请人:星和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3802)、计算机终端通讯(3802)、寻呼(无线电、电话或其他电子通讯工具)(3802)、光纤通讯(3802)、无线电通信(3802)、数字文件传送(3802)、电话通讯(3802)、语音邮件服务(3802)、电信信息(3802)、数据流传输(3802)、无线广播(3801)、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3802)、电话业务(3802)、电视播放(3801)、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3802)、视频会议服务(3802)、电子邮件传输(3802)、无线电广播(3801)、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3802)、移动电话通讯(3802)、信息传送(3802)、电讯路由节点服务(3802)、新闻社服务(3801)、视频点播传输(3802)、有线电视播放(3801)、卫星传送(3802)、电话会议服务(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