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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草瘦身汤”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1
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草瘦身汤”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3705402号“本草瘦身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

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草瘦身汤”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05402号“本草瘦身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李时珍本草瘦身汤”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本草瘦身汤”,该文字易被消费者理解为“用中药瘦身的汤汁”,其注册使用在第30类可可饮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05402号“本草瘦身汤”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3705402,申请日期:2017-04-21,国际分类:第30类-方便食品,商标申请人: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湖北蕲春李时珍生物医药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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