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572020号“茅夫烧坊”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30第60572020号“茅夫烧坊”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72020号“茅夫烧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758358号“茅”商标、第8951419号“茅”商标、第30022825号“茅”商标、第8879212号“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持有有效商标第11023427号“茅夫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茅夫烧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茅”,其共同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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