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头像大师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7上海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头像大师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78689号“头像大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55790号“上海红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378689号“头像大师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7868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8-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2-07 专用权期限:2019-02-07至2029-02-06
申请人:上海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220)、网站设计咨询(4220)、计算机技术咨询(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20)、计算机系统设计(4220)、计算机软件更新(4220)、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4220)、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包装设计(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