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株)希恩希欧第19918244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6
(株)希恩希欧第19918244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35436号《关于第19918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

(株)希恩希欧第19918244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35436号《关于第19918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诉讼中,申请人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商标局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3611号关于第6841894号第18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及商标局第15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用以证明第68418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动物)皮;钱包;书包;公文箱;手提包;旅行包(箱);伞”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经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手杖;皮带(马具);香肠肠衣”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由两个相连接的圆弧和其中心对称图形及不连续菱形外廓共同组成。引证商标由中点处放射出一段短弧线的椭圆状弧线及其中心对称图形共同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心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均由四段弧线组成,且均为中心对称图形和开放图形,二者在构图要素、图形特点、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若允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会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原告虽主张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其提交的证据数量较少,且部分未能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皮;背包;钱包(钱夹);购物袋;手提包;旅行用具(皮件);行李箱;包;伞;登山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钱包;书包;公文箱;手提包;旅行包(箱);伞;手杖”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群体等方面一致,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但在本案审理时,由于引证商标在“(动物)皮;钱包;书包;公文箱;手提包;旅行包(箱);伞”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18类“毛皮;背包;钱包(钱夹);购物袋;手提包;旅行用具(皮件);行李箱;包;伞”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基于上述情势变更,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重新作出认定。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动物)皮;钱包;书包;公文箱;手提包;旅行包(箱);伞”七项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手杖;皮带(马具);香肠肠衣”三项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在“登山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毛皮;背包;钱包(钱夹);购物袋;手提包;旅行用具(皮件);行李箱;包;伞”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登山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毛皮;背包;钱包(钱夹);购物袋;手提包;旅行用具(皮件);行李箱;包;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1991824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19918244 商标申请日期:2016-05-11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2020-05-06 注册公告日期:2020-08-07 专用权期限:2020-08-07至2030-08-06

申请人:(株)希恩希欧

商品/服务项目:毛皮(1801)、背包(1802)、钱包(钱夹)(1802)、购物袋(1802)、手提包(1802)、行李箱(1802)、包(1802)、旅行用具(皮件)(1802)、伞(1804)、登山杖(1805)


上一篇:北京君杰一鸣企业服装发展有限公司“卡卡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超级符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2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